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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设保险教育课程应遵循的原则

录入员:doudou   审核:doudou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添加时间:20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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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2007年国家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保险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小学课程要适当渗透保险教育有关的内容,增强中小学生的保险意识。同年,北京、江苏、四川、大连四省市15所中学启动保险教育试点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教育对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目前有关方面对这项教育内容还缺乏统一、规范的教材和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学校保险教育应缴纳的一些工作。

保险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改革的要求提出来的,它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国民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的更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具体确定学校保险教育的内容时,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主要包括:

1、目标性原则:学校保险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增强学生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提高规避风险能力和综合素质,围绕这一目标,学校保险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保险概念、保险合同、保险原则、保险投保、保险理赔、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现实性原则:由于目前大多数学校缺乏从事保险教育的教师,因此各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学生发展的实际水平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本校保险教育的内容,据悉全国目前只有一套较完整的教材,就是由江西省勤工俭学办公室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联合编写的《保险知识读本》。

3、发展性原则:学校保险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的发展。因此,确定学校保险教育的内容,应“面向全体、注重发展”,选择具有普遍意义和有代表性的主题内容,从而有效地发挥保险教育“预防、促进”的功能。例如,中小学应当把校方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教育作为核心内容来抓。

4、差异性原则:在学校保险教育中,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确定保险教育内容时应遵循差异原则,以满足不同年级学生的需要,这是保证学校保险教育取得实际效果的前提。而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所讲的知识内容,所举的教育实例都应有所不同,所设计的教育活动,训练内容及方式也应有所调整。

5、综合性原则:学校开展保险教育课程,不能就保险谈保险,要与安全教育等内容结合起来。要通过保险教育让学生认识到风险无时无处不在,提高学生的风险意识,同时,风险是可以控制防范的,而且也可以转移。在教育过程中,要把安全教育和保险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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