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工作,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面深入的开展,切实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7]36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队伍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在新的历史时期,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对于推动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更要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教书育人的高度责任感,自觉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贡献。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2006-2010年周期,中小学教师每人须学满240学时,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学时、成绩等,由培训单位或教师任职学校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予以登记。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不予登记;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参加学术交流、讲公开课、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等由任职学校负责人审查后,据实填写。
三、根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新一轮(2003-2007年)全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赣教师字[2005]24号)的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岗位)培训由“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统一组织,以远程网络学习校本研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每学期开设一至两门课程。中小学教师在五年内参加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新课程等市级及以上培训所学的课程如与全员(岗位)培训课程相同,且成绩已经合格,可以申请免学岗位培训该门课程,以原来的成绩直接作为岗位培训的成绩。办理程序是: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相应级别培训辅导机构认定,交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四、《证书》实行分级审核、验印制度。具体审核、验印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档案,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归档,输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五、《证书》是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和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考核教师、晋升和聘用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今后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定期认证的重要条件。
六、《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由教师本人保管。
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证书》制度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院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在《证书》发放、登记、审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设区市、县(区)每年要将《证书》考核管理情况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将对各地《证书》考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八、各设区市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备案。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折算办法
一、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围的各种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其学时按开出课程的总学时登记。
二、参加由其它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县以上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时数登记。
三、参加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培训,可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在内容、学分上实行互认,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计算办法如下表:
| 级别 类别 | 县及以下 | 设区市级 | 省 级 | 国家级 | 登记、验印应 提供的材料 |
| 发表教学论文、公开出版教材(主编、副主编) | 6学时/千字 | 12学时/千字 | 18学时/千字 | 刊物原件 | |
| 参加学术交流、课题研究 | 3学时/天 | 6学时/天 | 12学时/天 | 18学时/天 | 论文和有关单位证明,无论文交流者,学时减半 |
| 讲公开课 | 3学时/课 | 6学时/课 | 12学时/课 | 18学时/课 | 有关证明和教案 |
| 听课 | 0.5学时/课时 | 0.5学时/课时 | 1学时/课时 | 1学时/课时 | 听课笔记 |
| 自学 | 1学时/万字 | 自学笔记 | |||
| 学校集中组织的培训活动 | 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领导批准 | 有关证明及活动 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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